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其中,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条款引发关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龙飞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间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张良杰律师表示,这是回归《婚姻法》本质的表现,是对与《婚姻法》背道而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拨乱反正”。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1、新解释的出台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鉴闻:怎么评价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杨龙飞:任何一个司法解释或法条的出现,背后体现的都是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所谓平衡,就是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前天出台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中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自然也就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加强,那就是这个解释出台后,债权人会要求没有举债配偶补充签字。就算对方不补充签字,这个债权数额没有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负,那是夫妻双方都要偿还。
张良杰: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的本质。
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争议很大,那是把夫妻之间债务共担作为原则,而把各自负责作为例外。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结起来就是,婚姻法基本政策是,收入以夫妻共有为原则,债务以同担为例外。但之前的第24条导致很多人离婚后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与婚姻法的本质背道而驰。所以这个新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本质。
比如,亲子关系是与生俱来而不能斩断的,夫妻关系是半路结伴而且可以依法结束的。从债务角度讲,老子欠债儿子都可以不用换,夫妻之间丈夫欠债而要妻子偿还,显然是不合理的。
新解释出台后,对以前的债务纠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但也会有人出现新的担忧,但我认为,并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因为我们有正常的途径进行举证、查证,法院也有相应的手段。就算你假离婚,大额财产都是有迹可查,恶意把财产转移给一方,导致另一方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追诉,维护权益。
鉴闻:最高法为何在这个时间点发布?
杨龙飞:法律永远在利益之间选择一个相对的平衡点。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很多人利用这一条规定,用财产转移的方式赖账。
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才会出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这条解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之间用假离婚或者真离婚等方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一直有争议。受牵连的配偶越来越多,这些人不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牵连,甚至是已经离婚的配偶,还受前妻或前夫的牵连。只要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哪怕离了婚都要还债,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去还钱,生活非常困难。
社会上有一个“反24条联盟”,绝大多数都是家庭主妇。
如今,债权人和受牵连的配偶的合法权益关系已经严重不平衡,所以又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寻找这中间新的平衡点。
鉴闻:这个解释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补充?
杨龙飞:我认为应该细化“共同生产经营”这一点,确定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比如,是夫妻两人都在一个公司上班、都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夫妻两人在公司里任重要职位,还是说一方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但享有公司经营带来的利益。这方面还没有细化,可能会导致不同法院在办案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闻:解释出台后,对存在夫妻债务纠纷的人是否有实际帮助?
杨龙飞:有帮助,尤其是对那些还没有经过法院诉讼,还没有生效判决的一方配偶,我们统称“被连累的配偶”,帮助是非常大的。
今后,对这些巨额债务的债权责任,只要是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正常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产生时夫妻双方都同意,那么这笔债务就是“谁举债谁负责”。
客观的说,债权人也很难证明借出去的钱是夫妻用来共同生活。所以这个解释出台后,被连累的配偶是看到了希望。
1月17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2、被迫背负债务的多为家庭主妇
鉴闻:在你的辩护经历中,一方配偶被迫背负巨额债务的案子多吗?
杨龙飞:我见过一对夫妻离婚,有一方为了多分财产,伪造了一堆债权人,写了很多欠条来伪造欠了很多钱。但这个官司很好解决,我们会在庭上要求对方出示这些大额欠条的转账凭证,如果没有,就不能证明这笔债务的存在。
我接触一个大学老师,她前夫是经营公司的。在婚姻期间,男方身上有债务,但是离婚后,女方的房产被法院拍卖,现在只能租房子住。
鉴闻:这种债务纠纷的官司,会经历哪些过程,耗时多久。
杨龙飞:在北京,程序全部走完,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
鉴闻:这些被迫背负债务的一方,有哪些特征?
杨龙飞:往往女性多、家庭妇女多,她们基本不参与丈夫经营。被迫背负债务后,她们面临的只能是上黑名单,俗称老赖。
鉴闻:法院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杨龙飞: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法院会按照此债务是结婚前还是婚后、债务的数额是否超出家庭生活、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是否都知道等因素。
中国法官在审理婚姻官司时,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婚姻生活的形态各异,但《婚姻法》的法条只有这么多。很多东西在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答案,这时就有赖于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对于这个案情的判断,去做一个自己认为正确的判决。
张良杰:我认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是,《婚姻法》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凡是与此不一致的,我认为都不对。实践中,什么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需要司法操作人员做判定。
鉴闻:夫妻债务纠纷官司中有哪些知名的案件?
杨龙飞:过去几年,一直有媒体报道类似案件。但最出名的还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的案子。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前上市;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2014年1月2日,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
近日,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判决的结果,将会是测试这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风向标。
我认为,金燕是不是也参与了经营是本案的关键。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起到正向积极的作用会多一些,让越来越多的借贷行为更规范。以后有债权关系的时候,可以更好的明确这个债务是谁偿还,更好的撇清关系。如果举债人在明确偿还关系后发生意外,这是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用来偿还,跟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
1月17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3、“想翻案的应该会很多”
鉴闻:对于在解释出台前已经宣判的案子,法院是否会重新审理?
杨龙飞:法院审理案件时,都是按照现行法律。法官按照以前的法条判案是没错的。
鉴闻:这个解释出台后,会不会有人想翻案?
张良杰:目前还没有接到类似案件,但可以想象一定有很多。但就算来翻案,成功率也不会太高。因为被牵连一方想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是很困难的。
鉴闻:这个解释在今后的实践中是否会遇到困难?
杨龙飞:困难不在法院,而在于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需要举证。但要证明这笔债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太难了。
张良杰: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这个条文对债权人的权利没有构成损害。《婚姻法》写得很清楚,夫妻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如果超出了,你没有相反的证明,那就不是。
比如,产生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一定知道这是超出举债人日常生活范围,就会提前做一些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让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让夫妻两人都签字。如果你没有履行这个程序,又没有夫妻双方签字,那明显就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债务。
举个例子,夫妻俩要借两个亿,这两个亿就是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其中一方假如是家庭主妇,什么都不管。债权人找夫妻双方签字时,那一方当然不会同意。这就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鉴闻:解释出台后,是否存在有人故意利用其中的漏洞逃避本应该背负的债务?
杨龙飞: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可能会出现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把财产转移给未举债的一方,由另一方来承担债务的履行。
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他没有办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共有。债权人的债权就面临打水漂的风险,因为债权人很难证明债务人借钱后把这笔钱用在哪里。
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对于现有的债权人来说,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再去找债务人签一个补充协议,让配偶也签字。或者,债权人今后有借贷行为时,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签字,那债权人就得做风险评估,再去决定是否把这笔钱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