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退休人员有取暖费。
2、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但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3、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