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综普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经常坐在办公司的电脑族,看书、上网、查资料....用眼过度已成为普遍现象,选择正确的眼水,带有“消字”的眼水,就一定是眼“”水吗?
但是,消费者也许很难想到,小小一瓶眼水,不但有可能达不到效果,反而把眼睛治出病来。记者采访发现,眼水不仅品种繁多,让人眼花缭乱,而且滴眼液产品的批准文也同样叫人看不清楚,有国准字、 消字和健用字等。批准文的混乱,给滴眼液的使用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在北京的几家知名店、商场,记者看到,眼水从品种到价格都是千差万别。仅针对青光眼、白内障、麦粒肿、慢性结膜等的产品就多达二十几种。另外,还有隐形眼镜滴眼液等各种护理品,或用于平时眼睛护理的营养滴眼液。同时,价格也由功能的不同,从几元到上百元不等。
记者走访后发现,眼水、滴眼液不仅价格差别巨大,产品批准文也同样是五花八门。目前,消费者在购买滴眼液时,经常会在产品包装上发现国准字×××××,或×卫消证字(200×)第×× ××、×卫消备字(200×)第×××××的审。多数人不知其中差别,容易混淆,结果把消字产品当使用。
但是记者注意到,各个店、眼镜店向顾客推荐时,大多避开是 消字还是国准字滴眼液的问题。一位销售人员表示,一般消费者购买滴眼液,大多只问牌子和价格,很少关心具体功能和其他认证信息。而目前在市场上,消字和国准字约各占一半,不过许多牌子新到的货多是国准字的,消字滴眼液将慢慢退出市场。
实际上,准字和消字有着本质的差别,后者仅属于卫生用品范畴,而前者才是真正具备的品。权威人士称:消字产品属于卫生用品范畴,仅有功能,根本不具备其他作用。只有准字产品,才具有针对性的功能。以滴眼液产品为例,很多消字产品大肆鼓吹其、,加上店促销员为了追求消字 产品的高利润,大力向消费者推荐。消费者受迷惑使用后,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使病情恶化,甚至引起失明。
据媒体报道,消字产品的许可证发放与管理,仅由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门槛相对较低;而准字则只能经食品品监督审批,并且要经过理、病理、测试和临床验证等一系列环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情况下才可能批准,整个过程通常需数年以上。此外,在工艺上,两者的生产条件也有天壤之别。
正是由于消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于2005年5月下发《关于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关于调整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此类眼部护理产品不得再以消字销售。但在很多店,消字的产品仍然随处可见,《羊城晚报》的记者调查显示,市场上一些 消字 滴眼产品仍在大肆鼓吹其、。如,一种宣传适用于白内障,老花眼,青光眼,结膜充血,青少年近视、远视、假性近视及散光引起视力下降的滴眼液,其批准文竟是消字。另外,许多消字 的滴眼液批准文标示也相当混乱。在一些产品上,只标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而没有产品的批准文。
消字产品是产品,以抗(抑)菌洗液为主,不具备治病功能.而品是可以的。
食品品监督审批一个国准字,通常需要三年以上时间,并经各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品评审专家严格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批准。此外,审批期间还要做大量的产品质量定性考察、效实验、病理实验、副安全实验及大量临床实验。
而“消”字产品的申报程序则简便的多。先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即可。报批过程中产品不需做临床效及用安全等实验,在什么是卫消证字,卫消证字怎么办?消证字的意思是品的批准文。
“消”字产品顾名思义就是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是为提高公共卫生质量而批准的一类产品,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任何效果。
产品包括剂、器械和卫生用品三大类,其中卫生用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卫生棉、化妆棉以及皮肤、粘膜抗(抑)菌洗剂等品种。而这一类产品在持有相应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后大都只需要进行备案注册就好 ,即形成所谓的“×卫消备字”,而前两者的批为“×卫消字”和“×卫消械字”。但从2006年起剂的原有的省级批必须升级为级的“卫消字”。
我公司专业从事国准字批,批转让,卫消证字批,只要您真心一句话,我们就可为您上传下达,协调、顺理上下关系,保您顺利拿到各项手续。价格低,速度快,省去您奔波劳累之苦,欢迎来电并诚邀您前来洽谈合作。几个月内就可以获得批准上市。因而“消”字产品没有任何可说明其具有作用的科学依据。
产品分类目录
一、剂、器械
(一)剂
1、用于卫生用品、的剂
2、用于皮肤、粘膜的剂(其中用于粘膜剂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的剂
4、用于瓜果、蔬菜的剂
5、用于水的剂
6、用于环境的剂
7、用于物体表面的剂
8、用于空气的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的剂
(二)器械
1、用于器械、用品的器械
2、用于器械、用品的器械
3、用于餐饮具的器械
4、用于空气的器械
5、用于水的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的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效果的指示物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
3、用于测定紫外线的指示物(包括辐照强度指示卡和效果指示卡)
4、用于测定干热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效果的指示物
6、用于测定化学剂浓度的指示物
(五)包装物
1、用于压力蒸汽且带有标识的包装物
2、用于环氧乙烷且带有标识的包装物
3、用于甲醛且带有标识的包装物
(六)规定的纳入剂、器械管理的其他物品
二、卫生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卫生巾(纸、带)
2、卫生护垫
3、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尿裤
2、尿布(垫、纸)
3、隔尿垫
(三)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湿巾(纸)
2、卫生湿巾(纸)
3、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隐形眼镜护理液
2、隐形眼镜保存液
3、隐形眼镜清洁剂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纸巾(纸)
2、卫生棉(棒、签、球)
3、化妆棉(纸、巾)
4、手(指)套
5、口罩
6、纸质餐饮具
7、避孕套
(六)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三、一次性使用用品
(一)输注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器(针)
2、一次性使用无菌加器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针)
4、一次性使用(石英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光纤针
6、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7、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针)
9、一次性使用输血袋
10、一次性使用输液袋
11、一次性使用聚丙烯(pp)输液容器
12、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针)
13、一次性使用抽血器材
14、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采集器
1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液过滤器
16、一次性使用自体血回输器
17、一次性使用穿刺输液器
18、一次性使用病人自控输液泵
19、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输血器
20、一次性使用去除白细胞和血小板输血器
21、一次性使用光量子器
22、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器
2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24、一次性使用镇痛泵
(二)导管类
1、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器
2、一次性使用二尖瓣球囊扩张导管
3、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导管插管
4、一次性使用导管
5、一次性使用导管接头
6、一次性使用造瘘管
7、一次性使用导尿管
8、一次性使用输尿扩张管
9、一次性使用j型导管
10、一次性使用单腔单气囊管
11、一次性使用气管导管
12、一次性使用肛管
13、一次性使用三通道鼻氧管
14、一次性使用十二指肠管
15、一次性使用胃管
(三)诊断、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导尿包
2、一次性使用导尿袋
3、一次性使用穿刺包
4、一次性使用备皮包
5、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
6、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
7、一次性使用手术刀(镊、剪)
8、一次性使用消化道缝合器
9、一次性使用手术包
10、一次性使用无损伤缝合针
11、一次性使用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2、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缝合线(含针)
13、一次性使用换器具(碗、镊、剪)
14、一次性使用吻合器(夹)
15、一次性使用产包
16、一次性使用活检钳
17、一次性使用肾穿器
18、一次性使用扩张器
19、一次性使用麻醉接头
20、一次性使用压舌板
21、一次性使用换镊
22、一次性使用检查用手(指)套
23、一次性使用乳胶手套
24、一次性使用鼻镜
25、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器
26、一次性使用吸痰器
27、一次性使用吸唾器
28、一次性使用口腔印模器
29、一次性使用咬合纸
30、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31、一次性使用冲洗器
32、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
33、一次性使用脐带夹
34、一次性使用灌肠包(肠道冲洗器)
35、一次性使用麻醉用过滤器
36、一次性使用口腔包
37、一次性使用灌肠器
38、一次性使用病灶清除器
39、一次性使用换盒
40、一次性使用手术器械袋
41、一次性使用肠内营养输注器
42、一次性使用体外灌肠袋
43、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袋
(四)透析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透析器
2、一次性使用透析管
(五)麻醉器具类
1、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导管
2、一次性使用带通条麻醉穿刺导管
3、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
4、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
5、一次性使用微量麻醉持续注液泵
(六)手术巾、敷料类
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敷料包
2、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帽、口罩、垫单
3、一次性使用三角巾、手术巾、巾
4、一次性使用粘贴薄膜手术巾
5、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胶)贴
6、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叠片
7、一次性使用脱脂纱布绷带
8、一次性使用棉卷、棉签、棉球、棉垫
9、一次性使用敷料
10、一次性使用弹力绷带、四头带、护身用带
11、一次性使用腹带
12、一次性使用输液贴
13、一次性使用腹部垫、产垫(产妇巾)、垫、床垫
14、一次性使用卫生护理垫
15、一次性使用隔离服
16、一次性使用生化敷料
(七)护理器材类
1、一次性使用尿壶(杯、袋)
2、一次性使用袋
3、一次性使用男性尿道夹
4、一次性使用气垫式便盆
5、一次性使用枕套、床单
6、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
7、一次性使用中空纤维膜式氧合器
8、一次性使用鼓泡式氧合器
(八)其他类
1、一次性使用棉签
2、一次性使用纱布
3、一次性使用微栓过滤器
4、一次性使用透气胶带
5、一次性使用纸质胶带
6、一次性使用拭子
7、一次性使用服杯
8、一次性使用伤口缝合胶
(九)规定的纳入一次性使用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一、消字是卫生用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品前,经地方门审核批准后,取得的生产批准文。
二、国标准是通过监局核发的批准文,每个只有一种,现在只有国准字的品才符合品要求(进口品要有检验报告)
消字和国准字有着本质的差别:
1、消字仅属于卫生用品范畴,而国准字是真正具备的品。
2、消字仅有功能不具备效果,而国准字以作用作为首要目标,具有针对性功能。
3、消字产品的许可证发放与管理仅由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时间一个月,检测指标主要为作用,审批费用仅数千元;而准字则专门由食品品监督审批,并且要经过理、病理、测试和临床验证等一系列环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情况下才可能批准,整个过程通常需要5-10年,费用也高达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
国准字的品是监部门批准生产的,通过临床验证,可以宣传的产品;
而消字的产品是经过门批准生产的,只能宣传抗抑菌功能;
消字产品不具备任何,且该类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使得其产品安全性备受质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的宣传。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管理办法
中华共和国令
第 27
《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会令 第8
《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6年1月19日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共和国病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与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技术培训、掌握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隔离制度。
第六条 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用品必须达到要求。各种、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要求。
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卫生机构购进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应当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剂、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剂类、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第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原理生产剂和器械(以下简称新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产品外的剂、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委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
第三十一条 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的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与设备;
(二)其与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与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与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产品生产企业执行《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原理生产剂和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产品检验工作。
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
为严厉打击标识“消字”产品冒充品的行为,近期,我部以店为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了“整治产品违法宣传和添加物专项行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部对北京、山西、上海、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店销售的膏霜剂型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有30种产品检出抗生素和/或(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根据的有关规定,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等物质。针对不合格产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违法产品,并召回违法添加、抗生素的标示消字的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谨慎选择。
中华共和国第27令
《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共和国病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全国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与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技术培训、掌握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隔离制度。
第六条 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用品必须达到要求。各种、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要求。
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卫生机构购进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应当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剂、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剂类、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第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第二十六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在进入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备案。备案时按照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生产剂、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颁发的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申请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审批;
(三)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产品,发给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进口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剂、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
第三十三条 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
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服务。
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与设备;
(二)其与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与
罗先生/马先生/郭先生/龙小姐
400-100-8808; 0755-26586940
18127883007
qq: 3076222986,2953513932,1347390706,62482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