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长春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本通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同时,本通稿对禁用区域进行了明确,禁用区域包括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解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三、四阶段)》(gb20891-2014)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情况
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相当于一辆小型汽车的50~80倍。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很大。
制定通告的政策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19年2月,新修订的《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部署要求,2019年底前,各市州应以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为重点防控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确认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进行核查,也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通过机械型号及发动机型号进行核查。无型式核准机械按照生产日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标准公告时间进行判定,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一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二排放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