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则“假狂犬病疫苗”消息在网上发布,并迅速在互联网上蔓延,引起广大老百姓的一致谴责,并强烈要求国家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重罚,但是今天,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官网发布《关于已经上市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保证声明》。迅速对该突发事件作出反应,声明指出,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厂销售,全部产品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
该声明是长春长生公司对这次突发事件的反应,该声明的内容大多数是涉事药品并未实际销售,以此来减少此次事件对该公司的影响。这样做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广大群众对公司的质疑,也最大限度的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就该声明的内容来讲,是否能成为该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之前药监局报道的信息来说,该公司之前所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违规,也就是说该公司涉嫌生产假药,根据《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该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现在,刑法将该条件删除,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目前,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此罪,这里面又包含两个行为,“生产、销售”,只要符合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此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成为该罪的量刑幅度,并不是该罪的定罪标准。那么我们现在来看长春长生公司所发布的《声明》的实际意义,该份声明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现有的材料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假狂犬疫苗”已经被药监局定性为违法、违规,也就是说,该公司在生产此次药品时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却故意为之。根据刑法犯罪二阶层理论,其行为首先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并且目前该公司并没有发现违法性阻却事由;其次,从有责性方面来说,因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予以处罚。因此,该公司极大可能构成此罪。具体的认定,还要侦查部门进一步侦察认定,一旦认定为假药,那么公司负责人将会面临最高死刑的处罚。
现在该公司的声明也仅仅是最大限度的给公司止损,最大限度的减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给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减少舆论压力,避免后期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出现,但是该公司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